(2016)辽0283执恢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振汉与管秀竹、白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汉,管秀竹,白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振汉,男,1981年8月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管秀竹,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白菊,女,1990年11月9日出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振汉与被执行人管秀竹、白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查封被执行人管秀竹名头汽车二辆的车籍,查封期限为二年,但车辆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车辆的下落。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闫长喜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