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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郭晓艳与杨鹏远、孙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艳,杨鹏远,孙军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229号原告:郭晓艳,女,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杨鹏远,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孙军芳,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郭晓艳与被告杨鹏远、孙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晓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颖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荣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