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志美与孙桂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美,孙桂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61号原告:王志美,女,195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代理人:徐奉勇,诸城图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桂敏,男,198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原告王志美与被告孙桂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美撤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王志美负担。审判员 张洪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