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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执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邹怡与张东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怡,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怡,女,生于1972年12月25日,汉族。被执行人:张东,男,生于1972年3月17日,汉族,系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大坝二路139号1栋1单元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怡与被执行人张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怡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张东所有的位于湖北省丹江口市大坝二路1号1栋楼2单元202住宅房屋予以查封保全,并提供了担保人邹少华所有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台(车牌号鄂ciav69)、担保人姜化敏所有的朗逸牌轿车一台(车牌号cip626)予以担保,本院于同日对担保人邹少华、姜化敏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邹怡申请对查封的担保人邹少华、姜化敏所有的车辆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邹少华所有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台(车牌号鄂ciav69)、姜化敏所有的朗逸牌轿车一台(车牌号cip626)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徐建林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