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苏成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成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573号原告:苏成志,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中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772XW(1-1)。负责人:王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海苗,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成志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苏成志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成志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成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已减半收取),由苏成志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人民陪审员 秦正伟人民陪审员 孙宝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