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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6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亚强钢模出租站与樊胜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亚强钢模出租站,樊胜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273号原告: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亚强钢模出租站。经营者:张亚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秀琴,张家港市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胜祥。原告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亚强钢模出租站与被告樊胜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亚强钢模出租站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亚强钢模出租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亚强钢模出租站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咸玉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雅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