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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林松租赁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林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66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松。关于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松融资租赁公司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林松立即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8,888,8元及违约金14,667元;案件受理费1035元由被告林松承担。因被执行人林松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林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林松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松有银行存款64318.04元(我院已冻结)、无车辆、无房屋、无土地使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已对被执行人林松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林松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林松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林松未申报财产,已对被执行林松采取了拘留措施,现通过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64318.04元,尚有762.24元债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