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下称狸桥农商行)与被告马先平、白晓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马先平,白晓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354号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李积才,男,该支行行长。被告:马先平,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白晓琴,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诉被告马先平、白晓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是立案。被告马先平、白晓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两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梅园徐卷698号,应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户籍所在地均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范围内,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马先平、白晓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52774元,由被告马先平、白晓琴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舒南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