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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志杰、郝玉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杰,郝玉娥,李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杰,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郝玉娥,女,195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李晨,男,198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杰与被执行人郝玉娥、李晨合同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志杰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731执2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巍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