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世春与卢银艳、王玉华、彭广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春,卢银艳,王玉华,彭广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78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春,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卢银艳,女,1967年9月4日出生,满族,通化县人民医院职工,住通化县。被执行人王玉华(系卢银艳丈夫),满族,通化县文广新局公务员,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彭广庆,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通化县广播电视局职员,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人李世春与卢银艳、王玉华、彭广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65713.00元的义务。现我院已轮候冻结卢银艳、彭广庆工资存款,经查被执行人卢银艳、王玉华、彭广庆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李世春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1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政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云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