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2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龙武林与周聪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武林,周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28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武林。被执行人周聪。申请执行人龙武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樊秀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105执28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邓 平执 行 员 邱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