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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2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龙武林与周聪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武林,周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28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武林。被执行人周聪。申请执行人龙武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樊秀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105执28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邓 平执 行 员  邱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