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76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642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9日,被告人唐某在重庆市某区某路某网吧盗走失主薛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VIVO手机(价值2365元)。2017年4月11日,民警捉获被告人唐某。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唐某对此无异议,并退出赃款2365元。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唐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二、在案的赃款2365元发还失主薛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