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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云南云山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云山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97号艳琼,女,汉族,1970年12月27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农业大学工作,住昆明市官渡区。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云南云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度假区西贡码头西耶那街5号三楼303室法定代表人:李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100100311739申请执行人李艳琼与被执行人云南云山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被执行人云南云山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审 判 员 陈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陈 芮书 记 员 周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