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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28-1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7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某某某村民委员会。张某某与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某某某村民委员会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户62×××**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石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