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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759号原告朱一刚与被告黄朝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一刚,黄朝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759号原告:朱一刚,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住紫阳县。被告:黄朝汉,男,1953年9月3日出生,住紫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一刚与被告黄朝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一刚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一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一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原告朱一刚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 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顺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