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759号原告朱一刚与被告黄朝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一刚,黄朝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759号原告:朱一刚,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住紫阳县。被告:黄朝汉,男,1953年9月3日出生,住紫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一刚与被告黄朝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一刚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一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一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原告朱一刚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 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顺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