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胡万芸与贺启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万芸,贺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胡万芸,女,汉族,1971年4月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被执行人:贺启芳,女,汉族,1965年5月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胡万芸与被执行人贺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79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万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8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贺启芳共偿还本息285000元,其中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万元,从2018年起每年支付2万元直至付清时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兴秋审判员 吴学军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宏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