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卢家伟与被申请人魏光松、被申请人倪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家伟,魏光松,倪金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762号申请人:卢家伟,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魏光松,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锦江区。被申请人:倪金秀,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锦江区。申请人卢家伟与被申请人魏光松、被申请人倪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卢家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倪金秀、被告魏光松名下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权,建筑面积72.13平方米),限额110000元。由申请人卢家伟提供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权,建筑面积400.53平方米)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家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倪金秀、被告魏光松名下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权,建筑面积72.13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查封的房屋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任何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