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申请执行龙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729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龙某,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朱某某申请执行龙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兰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依农仲案[2016]第00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该裁决书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全面履行了地块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接收土地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7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冲审判员 卢 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卞默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