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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治德与廖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德,廖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752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德,男,生于1981年1月18日,汉族,达州市达川区人。被执行人:廖均,男,生于1987年11月26日,汉族,达州市宣汉县人。本院在执行王治德与廖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廖均银行帐户上的存款911.00元,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账户上。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德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