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仓、张小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仓,张小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石庆伟,任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永仓。被执行人:张小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仓、张小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恢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刘飞龙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