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黄炳瑞申请执行河南鑫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周金花、刘春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炳瑞,周金花,刘春坡,河南鑫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722号申请执行人黄炳瑞,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周金花,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刘春坡,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河南鑫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周金花。黄炳瑞申请执行河南鑫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周金花、刘春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6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刘春坡偿还原告黄炳瑞借款本金35万元及其利息(其中本金20万元自2014年8月29日起计算,本金15万元自2014年8月11日起计算,均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于判决生效10日内付清。被告鑫坤公司、周金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8320元,由被告刘春坡、鑫坤公司、周金花负担;被执行人周金花、刘春坡、鑫坤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炳瑞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722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书记员 张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