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薛民权与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549号申请人:薛某某,男,汉族,1954年8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刘某甲,男,汉族,1927年11月15日出生。(已故刘某丁之父)被申请人:刘某乙,女,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已故刘某丁之女)被申请人:刘某丙,男,汉族,1988年5月28日出生。(已故刘某丁之子)薛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薛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某甲之子刘某丁、刘某乙之父刘某丁、刘某丙之父刘某丁(已故)在韩城市养老经办中心个人账户余额冻结16000元。申请人薛某某已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某甲之子刘某丁、刘某乙之父刘某丁、刘某丙之父刘某丁(已故)在韩城市养老经办中心个人账户余额冻结16000元(姓名刘某丁,社会保障号码150402195706130377),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80元,由薛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泰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同田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