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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史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史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1241号原告:顾某某被告:史某某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史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史某某返还房屋租金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其交通费、住宿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被告史某某称需出资6000元请保姆照顾老人,原告顾某某即从房租中出资6000元交给被告史某某,后因没有请保姆,且老人离世,致使原告顾某某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史某某返还上述款项及利息等,故而成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顾某某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其向本院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顾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