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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袁爱娥、孙银鹏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爱娥,孙银鹏,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333号申请执行人:袁爱娥,女,汉族,1957年5月10日生,住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孙银鹏,男,汉族,1983年5月19日生,住潍坊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白浪河花园大厦1327室。法定代表人:刘中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白浪河花园大厦1802室。法定代表人:徐朝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袁爱娥、孙银鹏与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