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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秋柱与被告李凤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柱,李凤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260号原告:张秋柱,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李凤娜,女,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原告张秋柱与被告李凤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张秋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秋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嘉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