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秋柱与被告李凤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柱,李凤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260号原告:张秋柱,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李凤娜,女,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原告张秋柱与被告李凤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张秋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秋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嘉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