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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6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614号原告:魏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唐楠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