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执5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5746王娟与张士杰、李凤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张士杰,李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5746号申请人王娟,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准安市楚州区被执行人张士杰,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北魁区被执行人李凤英,女,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30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士杰、李凤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申请人王娟办理昆山开发区世茂东一号新城XX号楼XX室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并将上述房屋交付申请人王娟。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按照判决书履行全部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提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3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卞 渊代理审判员 袁晓鹏人民陪审员 沈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