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黄建丹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丹,邓杰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黄建丹,女,1983年8月27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号阳光花园。被执行人邓杰中,男,1990年4月7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落卜镇云山坝村村民,住北京市朝阳区农光南里**号楼。黄建丹与邓杰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5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邓杰中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黄建丹修车费十四万七千九百八十一元。二、驳回原告黄建丹的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黄建丹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邓杰中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邓杰中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建丹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字第1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