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民终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白河县扶贫开发局、白河县绿丰养殖有限公司与白河县汉旺养殖有限公司、管厚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河县扶贫开发局,白河县绿丰养殖有限公司,白河县汉旺养殖有限公司,管厚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河县扶贫开发局。住所地:陕西省白河县。法定代表人:陈XX,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成,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河县绿丰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白河县。法定代表人:吴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世伏,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河县汉旺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白河县。法定代表人:管厚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香,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管厚汉,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白河县汉旺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陕西省白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香,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河县扶贫开发局、白河县绿丰养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河县汉旺养殖有限公司、管厚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9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9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白河县扶贫开发局、上诉人白河县绿丰养殖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春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