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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先芝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先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540号罪犯张先芝,女,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范县人,住濮阳市华龙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2014)濮中法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先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24年6月8日止。宣判后,张先芝等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豫法刑一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2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张先芝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之前,赵留保、张先芝进行巨额高息借款。2011年2月至2012年9月,二人在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该事实,以“经营水果生意”、“筹建水果市场”的名义,虚构借款用途,重复使用其房产及货车作抵押,或找人担保,骗取被害人钱款用于偿还前期借款。张先芝参与诈骗9起,数额264.99余万元,系从犯。罪犯张先芝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2016年3月、2016年8月、2017年1月共获得4次表扬;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先芝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先芝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