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孙楠、张瀚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楠,张瀚文,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631号申请执行人孙楠,女,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张瀚文,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上海市普陀区。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悦府广场13层。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孙楠与张瀚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张瀚文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证券等,查封其名下车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邬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