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3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吴志强与张国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强,张国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421号原告:吴志强,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侗族,专科文化,住所贵州省从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珍,从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良,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住所贵州省黎平县。原告吴志强与被告张国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吴志强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后经催交,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志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姚梅珍法官助理 刘燕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