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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执15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韩志军与刘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军,唐玉军,刘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15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志军,男,62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唐玉军,男,36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海龙,男,36岁,汉族,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6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海龙在中国银行账户有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海龙在中国银行YYYYYYYYYYYYY账户内存款xx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账号YYYYYYYYYYYYY)。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