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振其申请执行唐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其,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其,男,生于1962年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唐林,男,生于1977年3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李振其与唐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3民初字2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李振其的受偿数额为997532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受偿数额为99753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唐林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唐林在四川元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一笔工程款待审计核算无法兑付,本院已于2016年12月13日对该笔工程款已采取保全措施;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唐林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振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肖大鸣审判员 赵严风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