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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许静、天津开发区诚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静,天津开发区诚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许静,女,196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诚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109号太平洋村1-254号。法定代表人:刘英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许静与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诚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由申请人许静单方办理北辰区普顺里9-2-201(北辰区田园小区1-2-201)房屋以下登记:一、办理新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并领取产权证;二、原购房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无法提供,请登记机构予以办理,本次办理税费减免;三、不按补登程序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