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行审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韩建华、宋利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韩建华,宋利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81行审88号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洪江市黔城镇龙标大道。法定代表人易尧,局长。被执行人韩建华,男,1979年4月1日出生,住洪江市。被执行人宋利香,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住洪江市。申请执行人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洪江市征决[2015]X6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韩建华、宋利香于2015年2月20日在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违法生育第2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子女(第一个小孩)性质的违法生育。根据《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洪江市征决[2015]X6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征收韩建华、宋利香社会抚养费29040元,要求于该决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交纳,并告知韩建华、宋利香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期满后,韩建华宋利香未交纳社会抚养费亦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催告,韩建华、宋利香仍未履行。本院认为,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洪江市征决[2015]X6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洪江市征决[2015]X6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二、被申请执行人韩建华、宋利香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缴纳社会抚养费29040元及滞纳金;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袁 勇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人民陪审员 何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