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5民初30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刘振娟、李伟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刘振娟,李伟琦,潍坊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009号之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朱金禄,行长。被告:刘振娟。被告:李伟琦。被告:潍坊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菲,总经理。被告:潍坊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是明,总经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刘振娟、李伟琦、潍坊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8元,减半收取3219元,财产保全费22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