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30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刘振娟、李伟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刘振娟,李伟琦,潍坊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009号之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朱金禄,行长。被告:刘振娟。被告:李伟琦。被告:潍坊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菲,总经理。被告:潍坊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是明,总经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刘振娟、李伟琦、潍坊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8元,减半收取3219元,财产保全费22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