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纬与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纬,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财保40号申请人王纬。被申请人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燕霖,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纬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根据(2015)呼民一终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书、(2017)内0103执9号执行裁定书扣划的银行存款2708347元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或者冻结。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人民币2708347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根据(2015)呼民一终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书、(2017)内0103执9号执行裁定书扣划的银行存款2708347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康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