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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7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栋亮与王颖、宁夏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栋亮,王颖,宁夏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7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栋亮,男,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王颖,女,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王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28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608400元(含执行费8400元),未执行标的6084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28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