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7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栋亮与王颖、宁夏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栋亮,王颖,宁夏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7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栋亮,男,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王颖,女,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王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28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608400元(含执行费8400元),未执行标的6084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28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