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4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罕奇诉乔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罕奇,乔伟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4933号原告:刘罕奇,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西二巷*号1-2-401。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玲,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军,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伟伟,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亚中机电超市*楼******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罕奇诉被告乔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刘罕奇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罕奇因被告乔伟伟已向其支付货款而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罕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411.96),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386.96元。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