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4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4537魏艳丽与孙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艳丽,孙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537号原告:魏艳丽,女,汉族,1984年7月22日生,丹阳市人,住所地:丹阳市。被告:孙晨,男,汉族,1994年2月8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艳丽与被告孙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 东 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男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