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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4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4537魏艳丽与孙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艳丽,孙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537号原告:魏艳丽,女,汉族,1984年7月22日生,丹阳市人,住所地:丹阳市。被告:孙晨,男,汉族,1994年2月8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艳丽与被告孙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 东 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男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