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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伏梅与吴福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伏梅,吴福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877号原告:吴伏梅,女,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区。被告:吴福才,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区.原告吴伏梅诉被告吴福才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吴伏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伏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由原告吴伏梅负担。审判员  唐铭淮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 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