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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1执5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赵国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赵国宾,陈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1执5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住所地南城县盱江大道**号。负责人付敏,行长。被执行人赵国宾,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丰县。被执行人陈凤英(系赵国宾的妻子),女,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国宾、陈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赵国宾、陈凤英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有南丰县祥明甲鱼养殖专业合作社(出资额30万元,出资比例15%),据调查无实际经营,无处置财产;在车辆管理部门有车辆登记(车牌号:赣F×××××,该车辆于2008年注册),下落不明,车辆无法扣押处置;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有以下产权:1、坐落于南丰县桔苑北路宏恒花园25栋16、17、18号店面(房产证号:南丰县房权证丰房字第××号)。经依法委托江西省中唐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评估房产价值,委托江西大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2017年4月7日,买受人罗志强、江禹德、涂志霞三人共同出价1147000元竞得。扣除执行费13870元、诉讼费9600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9000元、过户相关契税315041.62元、被执行人赵国宾应该退还的已收租金61318元,实际用于履行归还申请人733170.38元。2、坐落于南丰县轻纺城产权证号为045505、045507的房产【与(2016)赣1021执552案中的被执行人赵梅英共同所有】。因被执行人赵梅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南丰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目前,处理上述资产的条件还不成熟。经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赵国宾应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866829.62元及利息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1执5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饶水根审判员  范 宇审判员  余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