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24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明与林东、李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明,林东,李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238号申请执行人石明,男,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林东,男,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现住景谷县。被执行人李光平,男,1988年6月10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石明申请执行林东、李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云0824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石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县域内的金融、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均未发现林东、李光平有储蓄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石明未能提供林东、李光平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4执2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李 东审 判 员  黄晓燕人民陪审员  钟明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丽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