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滨海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四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滨海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四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2民初1602号原告:呼和浩特市滨海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屈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勤,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蓉,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四海,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滨海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四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王四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滨海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王四海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王采生人民陪审员柳琳人民陪审员孟丽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徐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