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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美玲与祝玉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玲,祝玉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903号原告:张美玲,女,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祝玉东,男,汉族,1964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张美玲诉被告祝玉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祝玉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玲撤回对被告祝玉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治业二〇一七年���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