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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海萍与马贵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营业一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萍,马贵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营业一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024号原告:王海萍,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马贵龙,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营业一部,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负责人:卢志永,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海萍诉被告马贵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营业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海萍在本院依法送法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海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燕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