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霞与王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霞,王素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98号原告:张霞,女,汉族,1989年1月26日生,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杰,男,汉族,1987年6月13日生,系原告张霞丈夫,住址同上。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素成,男,汉族,1977年10月14日生,住扶沟县。原告张霞与被告王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张霞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张霞负担。审判长 张银峰审判员 张 博审判员 陈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柯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