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兆进与王彦来、张彩芝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进,王彦来,张彩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李兆进,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王彦来,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张彩芝,女,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兆进与被执行人王彦来、张彩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兆进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3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彦来、张彩芝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883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彩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伦春自治旗支行有代发工资,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张彩芝的工资每月1000元,共扣划4983元止(含执行费50元),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723执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孙洪清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凤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