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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韩燕与蒋连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燕,蒋连梅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28民初720号原告韩燕,女,于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原县胜利乡伏胜村。身份证号:2308281978********。被告蒋连梅,女,于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原县胜利乡福隆村。身份证号:2308281973********。原告韩燕与被告蒋连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燕、被告蒋连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清偿蒋春才生前所欠原告债务10048.08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韩燕与蒋春才于2013年9月28日举行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蒋春才于2016年6月13日因车祸去世。经法院调解后,确定蒋春才姐姐蒋连梅为遗产继承人。汤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汤民初字第202号判决书确定了蒋春才应当赔偿原告10048.08元。故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蒋春才生前所欠原告赔偿款10048.08元。被告蒋连梅辩称;我对判决书没有异议,但我认为我弟弟蒋春才与原告一起生活,钱已经偿还给了原告。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汤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汤民初字第202号判决书。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庭审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韩燕与蒋春才于2013年9月28日举行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蒋春才于2016年6月13日因车祸去世。经法院调解后,确定蒋春才姐姐蒋连梅为遗产继承人。汤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汤民初字第202号判决书确定了蒋春才应当赔偿原告10048.08元。另查明,蒋春才去世时,遗产仅有房产一处(农村)。本院认为,1、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继承人蒋连梅债务清偿的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蒋春才死亡时遗留的应当清偿而尚未清偿的财产义务。蒋春才确定的财产仅农村房屋一处,故原告债权应当在被告对蒋春才遗产继承范围内予以清偿。2、汤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汤民初字第202号判决书已经确认了蒋春才对原告的赔偿义务,且开庭时被告未提供偿还过赔偿款的证据。综上,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连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在继承蒋春才遗产范围内立即给付原告赔偿款10048.08元。案件受理费26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文书履行期最后一日起,两年内为申请执行有效期。代理审判员  吴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菲 关注公众号“”